原告成都生活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武侯茂业百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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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生活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生活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武侯茂业百货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成都生活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