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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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