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

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国卫辩解车上的两包毒品不是其所有的。其辩护人

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国卫辩解车上的两包毒品不是其所有的。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有三名当事人,毒品有可能是其他两人的;2、被告人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国卫和陈某1(另案处理)驾驶套牌粤P×××××小轿车与沈某(另案处理)一同从陆丰市东某前往深圳市,途经深汕高速公路沙田服务区时被民警抓获,并在该车内查获2大包和3小包毒品、枪形物品1把、金黄色子弹4枚。经检验,在该车副驾驶室座位底下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包,净重10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8.44克/100克;在该车副驾驶室座位底下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包,净重1001.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8.14克/100克;在该车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净重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状毒品2小包,净重1.4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经鉴定:该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2016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黄国卫到陆丰市东某陈某2保昌三巷祠堂前欲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随身携带的枪形物品1把。经鉴定:该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侦查程序。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惠某)公(刑)勘[2015]0111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深汕高速沙田服务区深圳方向加油站前绿化带西侧。现场停靠一辆银色挂粤P×××××号牌的雪铁龙小型轿车,对该车辆进行勘查中发现:该车车牌字母P和数字0上见有蓝色胶带,揭下胶带,见原车牌号码为粤B×××××。在驾驶室车门储物格见有3部手机,分别系魅族,诺基亚,索尼手机;驾驶座储物格见有署名邱晓睿的机动车行驶证一张(441881198502040872),车载充电器旁见有魅族手机一部。副驾驶座位上见有一个红色女士手提袋,袋内见有一部三星手机,一部OPPP手机,及人民币286元;一个男士棕色钱包,钱包内见有先进人民币113.5元,庄雪强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张(441522199108144571),及谢俊杰的身份证一张(441522198610170037);一个男士黑色钱包,包内见有现金人民币1875元,现金港币10元面额一张,疑似玉器两个,戒指一枚,黄国卫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张(),黄健唯的身份证一张(44150119912044597),农行,邮政,建行银行卡各一张;一个银色铁盒,内见有一个装有白色可疑粉末的棕色小玻璃瓶(重11.6g);一个装有白色可疑粉末的蓝色小袋(重0.9g);在副驾驶脚踏处见有一个银色小箱,箱内见有两袋晶体状可疑物品(分别为1012.5g和1009.9g);一个黑色小包,包内见有仿六四手枪一把,子弹四发;后排客座右侧脚踏见有中华牌烟头一枚。后备箱见有羽毛球拍等杂物,其中有一副车牌号为粤B×××××的车牌。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可疑毒品、手枪、子弹、车牌为粤B×××××银色雪铁龙C4汽车进行提取、扣押。3、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28日6时25分至6时45分对被告人黄国卫驾驶的车辆缴到可疑毒品进行称重。一袋可疑毒品重1012.5克;另一袋可疑毒品重1009.9克;共计2022.4克。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东某陈某2保昌三巷祠堂前。民警在陆丰市东某陈某2保昌三巷祠堂前发现涉嫌吸毒人员黄国卫,发现其从身上跌落一把疑似“枪状物”,长约15公分,黑色枪管,黑色手柄,弹夹里面装有五发子弹,现场无发现其他物品,也无任何痕迹。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一支枪状物(黑色手枪,五发子弹)。6、鉴定意见(1)惠市公(司)鉴(化)字[2015]67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车牌为粤P×××××汽车副驾驶缴到编号1-1的白色晶体可疑毒品一包,净重为10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8.44克/100克;在车牌为粤P×××××汽车副驾驶缴到编号1-2的白色晶体可疑毒品一包,净重为1001.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78.14克/100克。(2)惠市公(司)鉴(化)字[2015]674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车牌为粤P×××××汽车内缴获[2015]D0674-1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4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D0674-2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D0674-3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瓶,净重0.9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3)惠市公(司)鉴(痕)字[2015]39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在车牌为粤P×××××的雪铁龙小车内缴获枪形物品1支(编号为:[2015]H0039-1)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弹形物品4枚(编号为:[2015]H0039-2)均是国产“64式”7.62mm手枪弹。(4)(汕)公(司)鉴(痕)字[2016]07013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7月11日从黄国卫身上缴获的一支疑似“枪状物”(编号C201607013001)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7、现场检测报告、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国卫和证人陈某1的尿液经“吗啡”试剂盒检测呈阳性,证人沈某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试剂盒检测呈阳性。8、租车公司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信息,证实:龙家强2015年2月13日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承租了粤B×××××型号C41.6AT劲智汽车。9、证人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1)证人黄某(租车公司员工)证言,摘录:被查扣的是一辆雪铁龙牌C4小轿车,车牌是:粤B×××××,发动机号:1625240,车架号:LDCC23145C1326042,车身颜色银灰色,我公司于2013年1月9日购买的该车辆。我公司最后一次将该车辆是出租给一名叫龙家强的男子。该辆车是在2015年2月13日,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康乐路嘉乐豪苑103号赢时通清远分公司出租给这名男子的。有交保证金,保证金是25000元,每个月的租金是3800元人民币。当时除了龙家强,还有另一名男子一起过来租该车,但该名男子我们没有询问其个人信息,所以我们不清楚和龙家强一起来租车的这名男子。龙家强称该车辆其是用来家庭代步的,但我们不会过问对方个人隐私,所以不知道其是干什么的。后来,龙家强打电话给我们公司称车辆不见了,要我们公司帮助定位该车辆的位置。刚开始龙家强跟我们公司称该车辆借给他的一名朋友黄国卫开走了。后来龙家强的哥哥打电话给我们公司称该车辆被龙家强的一名叫黄国卫的朋友用于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车辆也被公安机关查扣了,我们才得知到原因。10、同案人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1)同案人陈某1供述,2015年3月28日凌晨0时左右,黄国卫叫我去深圳给朋友送货,我刚好要去惠州回我家,和他顺路就答应黄国卫去深圳。我在汕尾市东某人民路等黄国卫,上车后对黄国卫说去接我的朋友。我和黄国卫开车接到“阿雪”后,我和黄国卫换了位置由我来开车,开到深汕高速惠东口的时候,我把车开下高速准备离开,但是黄国卫要我和他一起去深圳,然后由黄国卫驾驶车辆,当小车快到惠州市惠某区深汕高速沙田服务区的时候,黄国卫把车开进沙田服务区稍作休息,然后去买水。买完水准备上车的时候,就有民警上前检查我们,之后民警在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下面发现一个蓝色手提包,里面有两大包冰毒和一把手枪。黄国卫是要送冰毒到深圳市龙华一个叫帝都城的地方。我上黄国卫车的时候,我坐在副驾驶的时候看见座位下面有一个红黑色的袋子,里面装着一个公文包。公文包搜到的一把枪是黄国卫的,因为这两天他经常在面前玩手枪。2015年3月28日凌晨4时开车贩卖毒品到深圳途中深汕高速沙田服务区被抓,贩卖冰毒的数量大约2022克左右,我的同伙是黄国卫和沈某。黄国卫是开车过来接我的,黄国卫的手枪放在公文包里面,公文包放在副驾驶座位下面。我没有贩卖毒品,在东某人民路等黄国卫的时候,我手上没有拿东西。我没有说以五千元报酬给黄国卫运送毒品去深圳。我没有拿毒品上他车。沈某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他不知道里面的东西。同案人陈某1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黄国卫、沈某。同案人陈某1指认了车上查获的两包毒品和称重重量,指认了其毒品检测结果,指认了被扣押的车辆。(2)同案人沈某供述,2015年3月28日晚上0时许,我接到陈某1电话叫我去深圳,我就叫他过来接我。当时我在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叶周围村,我看到黄国卫开着车过来,陈某1就坐在副驾驶座上,然后陈某1就下车把牌照遮挡起来,然后我和他就一起坐上车。陈某1开车载我们去深圳,车开到快到惠东路口的时候,黄国卫跟陈某1说他开错路了,他们还发生了争吵,然后陈某1开车下了惠东高速路口,然后黄国卫就驾驶这辆车直接又开上了高速,继续往深圳方向行驶。开到深汕高速公路沙田服务站的时候,黄国卫就说他要去买水,我们就将车停在服务区加油站的旁边,然后就有几名公安机关的人员对我们例行检查,并且在我们乘坐的车辆上发现了疑似毒品“冰毒”的物品,还有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我乘坐的一辆雪铁龙牌小轿车是黄国卫的,车上缴获的两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和一把疑似仿“六四式”手枪是他们两个人的或者是其中一个人的,但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我上车时这些物品已经在车上了。该车辆是黄国卫的。车上缴获的两袋冰毒是他们两个人的或者是其中一个人的,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仿“六四式”手枪我曾经听他们两个聊天时说过是黄国卫的。同案人沈某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黄国卫、陈某1。同案人沈某指认了车上查获的两包毒品和称重重量,指认了其毒品检测结果。11、被告人黄国卫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黄国卫供述,2015年3月27日19时,陈某1问我带他女朋友去一趟深圳多少钱,我回答要5000元,他答应了。22时左右,我开车到东某人民路接陈某1,他在路边等我,他手上拿着一个红色的袋子。上车后,陈某1说去接她女朋友。因为我不清楚地址,所以陈某1开车带我去,去到一个月周围村的路边,一个女子上了我的车。我听到他们说要去深圳一个叫帝龙城的地方和人碰面。接着,陈某1开我的车前往深圳方向。到了沙田服务区,陈某1叫我开车,我就去服务区里面买几瓶水后走向汽车,然后几名警察就上前检查我们。民警在我车的副驾驶座位下面找了一个蓝色手提包,里面有一把手枪和四颗子弹,还有红色袋子里面有冰毒。在陈某1开车带我去找那名女子后,陈某1跟那名女子说:“货已经买到了。”我就知道他们的货是冰毒。这批毒品准备销往深圳,毒品是陈某1根据其女朋友提供的方式去买的。我这次帮他们用小车把毒品送去深圳可以获利5000元。在我小车副驾驶缴到的一把手枪是我的,这把枪是我在博美广场附近用1.5万元向一名男子购买来防身的。我驾驶的一台雪铁龙C4小车上挂的粤P牌是假的,汽车真的车牌是粤B牌,真的车牌放在后尾箱。小车不是我本人的,是我2014年12月在广东省清远市赢时通租车公司租的。我和陈某1在车上都有吸食海洛因。在我租的一辆银白色雪铁龙汽车上搜到的两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白色晶体疑似冰毒是陈某1女友的。在车上缴到的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和四颗子弹是我用于防身的。在我车上搜查出白色疑似毒品是我和同车两人的,这些毒品是准备运往深圳贩卖给他人吸食的。同车两人给我钱叫我载他们去深圳。2016年7月11日上午6时许,我到陆丰市东某陈某2保昌三巷祠堂前准备购买吸食毒品时,被尾后而至的公安民警抓获,在抓获我的过程中,我携带在身上的枪支刚好跌落在地上。我携带的是仿“六四”手枪,是一把铁制的黑色手枪,我携带的这把手枪配有五发子弹。子弹的形状是铜色弹头,黑色弹柄。我没有击发过这把手枪。这把手枪是我的朋友“林琳”前两天放在我这里的。因为我们经常在一起,所以他就放在我这里,至于为什么放在我这里,我不清楚。公安机关在我驾驶车内搜查出白色疑似毒品是我和同车那两人的,我们准备运往深圳贩卖给他人吸食。我与他们一同贩卖毒品是因为同车两人给我钱叫我载他们去。被告人黄国卫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沈某、陈某1。被告人黄国卫指认了车上查获的两包毒品和称重重量,指认了查获的手枪和子弹,指认被扣押的车辆。12、被告人疾病诊断材料、取保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国卫患鼻咽癌晚期,2015年6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因上述相同原因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国卫因运输毒品于2015年3月28日在深汕高速沙田服务区被民警抓获;因吸毒、非法持有枪支于2016年7月11日在陆丰市东某陈某2保昌三巷被民警抓获。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国卫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认证,应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黄国卫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黄国卫主观上明知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驾车携带大量毒品从汕尾陆丰到深圳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化验报告、毒品称量笔录、证人沈某、陈某1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国卫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黄国卫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国卫具有坦白情节;综上,本院对黄国卫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坦白情节予以采纳外,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卫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还非法持有二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卫罪名成立。由于目前证据难以确定该车缴获毒品的权属人,以及被告人黄国卫和同案人陈某1从汕尾陆丰到深圳的途中均有驾车运输毒品的行为,还不能排除黄国卫受雇佣运毒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本院对被告人黄国卫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卫非法持有枪支二支,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八条、第五十七条第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一款、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涉案毒品、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游小勇审判员  李汉加审判员  李浩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锋谭芷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