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蒋某强、蒋某玲、蒋某秀、蒋某美、蒋某华诉称:2016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HBXX**号轻型自卸货车,行至原国道323线K1967+990M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某驾驶的云HB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胡某某赔偿原告人因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72220元、丧葬费39452元。请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2000元,剩余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49770.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胡某某按责任分担。代理人意见:死者蒋某某在2012年户口就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按照规定,应当适用审理时的赔偿标准。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辩称:我对事故经过没有意见,我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对我的量刑过高。希望判处我缓刑。我在之前就预付了死者8万元。我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民事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丧葬费应按2016年的事故标准赔偿。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为农村,没有固定收入,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稼依镇小坝子吃完饭后,驾驶云HB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稼依镇方向驶往平远镇方向,当日20时许,行至国道323线K1967+990M路段,其在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没有开灯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的死符合钝性外力撞击、挫压致颅脑、胸部联合损伤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在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蒋某某的血液经检验乙醇含量为46.77mg/100ml。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蒋某某死亡后,被告人胡某某支付了80000元给死者家属。云HBXX**号轻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额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25日0时起至2017年11月24日24时止。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是夫妻,蒋某强、蒋某玲、蒋某秀、蒋某美、蒋某华是蒋某某的子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胡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云HBXX**号轻型货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万玉猛、蒋忠强、肖国方、蒋某强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通司鉴中心(2016)车鉴字第009698、09699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0346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云通司鉴中心(2016)病理鉴字第01247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果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蒋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蒋某某的户口薄、文山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员信息权益保障一本通、文山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员信息表。以上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对面可能有来车的情况下超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所驾车辆与蒋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电话报案,在场等候处理,如实交代犯

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电话报案,在场等候处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部分,蒋某某的户口薄,文山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员信息权益保障一本通证明蒋某某于2012年转为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死亡赔偿金572220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

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标准的6个月计算,云南省的标准应为39452

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标准的6个月计算,云南省的标准应为39452元。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合理费用为611672元。云HBXX**号轻型货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肇事时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其余部分501672元由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0%,即351170.4元。因保险理赔已足额赔偿,被告人不再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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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七十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蒋某强、蒋某玲、蒋某秀、蒋某美、蒋某华因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蒋某强、蒋某玲、蒋某秀、蒋某美、蒋某华因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62220元、丧葬费39452元,共计501672元的70%,即351170.4元。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扣除被告人胡某某垫付的80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蒋某强、蒋某玲、蒋某秀、蒋某美、蒋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汉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 华人民陪审员  李光劭审 判 员  杨跃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志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