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四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
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朱白妞、朱甜月各项损失共计143175.5元;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朱白妞、朱甜月各项损失共计13689.30元;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7元,减半收取为3523.5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7元,减半收取为3523.5元,原告朱白妞、朱甜月承担1954.85元,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6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