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春娟与徐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施春娟负担。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乐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