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伟、边海红与郭建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伟、边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伟、边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佳伟、边海红负担。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叶 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