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
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该院轮候查封异议房产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查封法院对轮候查封房产的执行。现该院执行案件只是轮候查封异议房产,案外人如对查封异议房产有异议,应向异议房产的查封法院提出。遂裁定驳回胡广英的异议申请。胡广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排除广州中院(2016)粤01民终11158号文的执行轮封障碍。事实与理由如下:在执行广州中院(2016)粤01民终11158号案中,在办理涉案房产抵押涂销及过户过程中,执行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告知胡广英,异议房产存在多轮轮候查封,无法执行中院判决,其中包括(2014)穗从法立保字第42号之一对异议房产的轮封,希望胡广英去从化法院申请异议,解除轮候查封,排除各个法院的轮封,方可为胡广英办理余下的过户手续。于是,胡广英在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多次递件及致电至各个轮封法院,希望各个法院能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协助排除对异议房产的轮封。因原审法院(2017)粤0184执异3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胡广英的异议,所以提出复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查询的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2014)穗云法执字第52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已于2017年6月21日解封。现涉案房产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713号-1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
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
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原审法院以(2014)穗从法立保字第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尚未产生查封的效力。复议申请人对原审法院的轮候查封所提的异议,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胡广英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胡广英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
,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胡广英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84执异3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涵一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