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敏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