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春与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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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春借款本金20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春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王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