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晓琼与孙逢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五条、

五条、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

条、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逢英在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查封担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逢英在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查封担保人魏章秀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甘晓琼、王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广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因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