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永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