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青峰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4,066.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青峰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4,066.44元,减半收取7,03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立代理审判员 沈 文 宏人民陪审员 朱 慧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娟、范毅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