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财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