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林 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