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1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李 霄 珍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金 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