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明霞、王光营、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5万元的财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明霞、王光营、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债权、股权收入。保全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刘明霞、王光营、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
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陈旗红二〇一
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陈旗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