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2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2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2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妹冢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任洪国审判员 沈传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