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10民督146号
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10民督14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瑶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