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福雄与被告杜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红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雄归还借款本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红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雄归还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元,由被告杜红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 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思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