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从昌负担。审判员 曾俊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