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锋与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

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故违约金可从逾期违约之日(2017年7月2日)起以借款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诉请的600元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九十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

第九十条、

百零六条、第

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八条,《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条、

三十条和《

第二十七条、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陶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锋借款2000元并支

如下:由被告陶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锋借款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7月2日起以借款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600元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陶鑫负担。本判决为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陶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