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瑞佳建材经营部与龙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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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瑞佳建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8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瑞佳建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原告绵阳市瑞佳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