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李玲、杨攀、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宝利二0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