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陈胜。如不服本裁
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陈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