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
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第284号)第11
第11条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
条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原告自2011年3月2日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其年龄计算,其在2015年7月19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告此时仍在被告处工作,但依照上述规定,原告杨雪萍与被告中正陶瓷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19日自然终止,此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入职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16551.72元的问题。原、被告之间在2011年3月2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
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被告在工资中未列明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和工资表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折算后的加班期间工资高于按约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加班工资,故可认定被告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关系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不仅未提供加班的事实和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被告已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原告的该项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劳务关系期间,被告按照约定的工资数额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请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依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事实,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对原、被告劳动合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问题,原告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寻求解决,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以及《中华
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雪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
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雪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梓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