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夏来与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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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已减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夏来负担。审判员 蔡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