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三十二条、

三十二条、第三

第三十六条、

十六条、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

七条、第三十九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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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陈琦月(2012年10月31日生)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2400元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