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俊伟掩饰、隐瞒犯所得、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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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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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俊伟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0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俊伟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