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
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行政案件。显然,本案中,上诉人田振君以河南省第三监狱为被告提起的行政案件不在上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豫7101行初134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豫7101行初134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田振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田振君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云峰审 判 员 金 铃审 判 员 张柏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
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