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
十一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按照规定,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第三人马怀芳隐瞒事实,冒用原告马怀英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与第三人杜传华办理第16号结婚证及补办(2008)鲁枣薛补结字000016号结婚证的事实,被本院已生效的(2017)鲁0403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该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第16号及(2008)鲁枣薛补结字000016号结婚证。第三人马怀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并依据通过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领取(2008)鲁枣薛补结字000016号结婚证,向被告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2009)鲁枣薛离字000357号离婚证应予撤销。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无法及时识别第三人马怀芳所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的真实性,经审查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没有过错。本案系因第三人马怀芳向被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而导致,被诉离婚登记行为被撤销的责任不在被告,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第三人马怀芳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
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民政局于2009年6月26日颁发的(20
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民政局于2009年6月26日颁发的(2009)鲁枣薛离字000357号离婚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马怀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菊审 判 员 杨尚华人民陪审员 郭永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