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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
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宁国市欧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为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一方,根据上述规定宁国市欧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为安徽省宁国市,因此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京市居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陆建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陆建军审判员 王鸿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马克数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