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