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郓刑初字第137号刑事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郓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