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
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