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与刘灿社、祝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八

第八十七条、

十七条、第九十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

第二条、

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灿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科借款本金30000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灿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00元(之后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祝仰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刘灿社、祝仰生负担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刘灿社、祝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