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的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市盛凯物流有限公司车载货物损失93548.7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市盛凯物流有限公司评估费3800元、���救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临沂市盛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共计107348.7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汇入原告临沂市盛凯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兰山支行;账号:16×××0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8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224元,由原告盛凯物流公司负担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