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莲梅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

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之规定,应视为XXX承认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使用该笔300万元的款项,X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次,XXX于2016年11月19日向塬鑫公司表示因资金困难,希望邱莲梅可再次垫资解除银行抵押,邱莲梅当天已通过塬鑫公司表示同意,并曾要求XXX就此支付2万元赔偿。对此,虽然XXX认为邱莲梅已明确表示若不降价2万元就不购买涉案房地产,但对其辩解意见未提交证据佐证,且塬鑫公司员工梁贵萍于2017年2月9日、18日多次以微信方式明确告知XXX,邱莲梅已同意不再要求XXX支付2万元赔偿,XX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可继续交易。现XXX直至邱莲梅提前本案诉讼之前一直未能履行办理解除银行抵押、协助过户手续等作为卖方法定的义务,XXX前述行为亦已构成违约。由此可见,本案违约方为XXX。现XXX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因自己原因使该房产不能过户给乙方,甲方违约,甲方必须返还双倍定金给乙方、赔付中介费的全额给中介方”,邱莲梅主张XXX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故本院对邱莲梅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相应,XXX主张没收邱莲梅10万元定金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对于邱莲梅已支付的2万元中介费,该部分损失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即XXX承担的责任范围,邱莲梅要求XXX赔偿2万元中介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XXX已将邱莲梅支付的用于解除银行抵押担保债权的300万元款项返还给邱莲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之规定,邱莲梅就涉案房屋设

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之规定,邱莲梅就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权应同时消灭,邱莲梅应配合办理有关注销涉案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手续,故本院对XXX要求邱莲梅协助办理涉案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

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邱莲梅与被告XXX于2016年4月19日及2016年5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邱莲梅与被告XXX于2016年4月19日及2016年5月7日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莲梅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中介费2万元;三、反诉被告邱莲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位于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27号一层、201房、202房、203房、204房、301房、302房、303房、304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501房、502房、503房、504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02××35、02××78、02××82、02××39、02××25、02××09、02××42、02××10、02××74、02××06、02××20、02××86、02××66、02××16、02××74、02××26、02××18,土地证号分别为:国(2015)易2000074、国(2015)易2000485、国(2015)易2000499、国(2015)易2000484、国(2015)易2000496、国(2015)易2000571、国(2015)易2000462、国(2015)易2000457、国(2015)易2000520、国(2015)易2000543、国(2015)易2000572、国(2015)易2000454、国(2015)易2000467、国(2015)易2000475、国(2015)易2000483、国(2015)易2000460、国(2015)易2001444],协助反诉原告XXX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四、驳回反诉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原告邱莲梅已预交),由被告XXX负担(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邱莲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反诉原告XXX已预交),由反诉原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班程慕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