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霞与殷春红、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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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春红、周英归还原告周云霞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上述款项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春红、周英归还原告周云霞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履行。二、被告殷春红归还原告周云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履行。三、驳回原告周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150元,由原告周云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150元,由原告周云霞负担990元,被告殷春红负担6160元,被告周英对被告殷春红负担的受理费中9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人民陪审员  糜正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敬渊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