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万杰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

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1.昌达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米易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部门提出了《解决方案》并经劳务班组签字。根据《解决方案》,并结合双方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一、二审判决中认定“2016年2月3日政府部门组织民工班组代表、项目管理人许洪、昌达公司代表付晓芳进行协调”的情况属实,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二审法院所办理的昌达公司的关联案件(2017)川04民终485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庭审中,昌达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的中标价是2800余万元,业主已经实际拨付2240万元。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米易县第三小学建设项目的业主方已经向昌达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不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李万杰与昌达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如上所述,许洪在昌达公司米易县第三小学校建设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出具的欠条得到了昌达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的《解决方案》的印证,该方案明确昌达公司载明欠李万杰劳务费4.4万元。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李万杰与昌达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案涉项目主方已向昌达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结合《解决方案》中“昌达公司对上述应付未付的民工各班组劳务费及后续未完工工程的劳务费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拨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的相关约定,昌达公司应当支付所欠李万杰的劳务费。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二审是否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上所述,许洪担任昌达公司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其向李万杰出具的欠条应当由昌达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昌达公司出具的《解决方案》对于该债务进行了确认,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二审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综上所述,昌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华审判员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华审判员 刘冰柔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秀芬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