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京口区顺胜海鲜批发部与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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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口区顺胜海鲜批发部撤回对被告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口区顺胜海鲜批发部撤回对被告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45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梦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