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月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国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赖蓝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