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德培与案外人许阿翠共同共有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山前铁塘里00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德培与案外人许阿翠共同共有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山前铁塘里001幢902室[房权证号:第××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
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