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诉被告乐宗蓉、王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 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