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到本案,原告与锡盟医院三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体到本案,原告与锡盟医院三年多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
第七条规定,即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锡盟医院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
条规定,即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锡盟医院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原告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止。原告时至2015年8月31日才提出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第二项诉求即“判令被告补缴8年的社会保险金12400元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7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184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说“由于原告身体原因不适合在该工作岗位工作,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同意原告的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是锡盟医院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原告自己提出的辞职申请,所以不符合经济补偿的
八条规定,不是锡盟医院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原告自己提出的辞职申请,所以不符合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反,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
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
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条规定明确表明,劳动者主
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条规定明确表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部部委规章的明确态度。所以,此项诉求也不能得到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娜仁图亚于2007年12月,通过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招聘,从事护理工作。2011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变更(续聘)书》,将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5日。2015年3月15日原告娜仁图亚身体原因不适合在该工作岗位工作,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同意原告的辞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8月18日,原告娜仁图亚向锡林郭勒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金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于2007年12月到被告处工作,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8年12月起算,现原告于2015年8月向被告主张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
“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根据上述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出现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欠缴时,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收部门依法强制征缴,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关于原告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400元的诉求,因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07年12月,至2015年3月15日离职,工作时间为7年另3个月,被告应当支付7.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原告请求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娜仁图亚经济补偿金18400元。二、驳回原告娜仁图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叶 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
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