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6日作
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天环罚字[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二、由天台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洪 巍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晶晶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