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603号原告蒋祖禄与被告陈小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三条约定“如甲方(陈小军)15天内不履行该协议条款,该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签订后至今,陈小军支

三条约定“如甲方(陈小军)15天内不履行该协议条款,该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签订后至今,陈小军支付蒋祖禄20000元。2017年9月19日,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就蒋祖禄伤残程度作出桂大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1.蒋祖禄双小腿损伤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10级伤残;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为10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蒋祖禄的诉讼标的中未包含陈小军垫付的医药费。另查明,2016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34031元即93.24元/天、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收入46458元即127.28元/天、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3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缴费单、鉴定费收据、照片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原告的诉请,原告蒋祖禄的损失确定为230746.5元,分别是:1.医药费133025.06元(60000元+73025.06元);2.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原告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也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参照2016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34031元即93.24元/天计算,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363天,误工费为33846.12元(93.24元/天×363天);3.护理费23419.52元(127.28元/天×184天);4.营养费以是否构成伤残为给付标准,原告构成两个10级伤残,营养费酌情考虑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8680元(26天×30元/天+158天×50元/天);6.残疾赔偿金24575.8元〔11930元/年×20年×(1+3%)×10%〕;7.鉴定费700元;8.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6000元;9.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发生了交通费用,其要求赔偿交通费,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陈小军与蒋祖禄就蒋祖禄受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但陈小军未按协议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调解协议书自动终止,现蒋祖禄以其与陈小军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且因劳务导致自己受到损害为由要求陈小军赔偿损失,本案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蒋祖禄在为陈小军承建的工程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无证据证实蒋祖禄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陈小军予以赔偿,陈小军已赔偿的部分应予扣减,陈小军还应赔偿原告210746.5元(230746.5元-20000元)。被告陈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蒋祖禄要求被告陈小军赔偿其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条,《最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一、二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小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祖禄损失210

一、限被告陈小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祖禄损失210746.5元;二、驳回原告蒋祖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蒋祖禄负担305元,被告陈小军负担1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黄代平二〇一七年

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黄代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孝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