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刚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王小刚诉讼请求是要求青

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王小刚诉讼请求是要求青龙湖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其诉状中陈述了青龙湖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执行国家政策等内容,无法明确王小刚具体要求青龙湖镇政府履行哪一项行政职责。经法院释明后,王小刚仍不明确其诉讼请求。故王小刚的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小刚的起诉。王小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小刚的起诉。王小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剥夺了其出示事实证据的机会,是错误的。请求确认青龙湖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王小刚诉讼请求是要求

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王小刚诉讼请求是要求青龙湖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其诉状中陈述了青龙湖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执行国家政策等内容,无法明确王小刚具体要求青龙湖镇政府履行哪一项行政职责。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王小刚仍不明确其诉讼请求,坚持其起诉状中所列的多项主张,应当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

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王小刚的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一审

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王小刚的起诉,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小刚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王小刚的上诉请求,缺乏

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小刚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王小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刘明研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王远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