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双峰农商银行所辖的原蛇形山信用
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双峰农商银行所辖的原蛇形山信用社与被告康铁林、钟卫平所订的借款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康铁林、钟卫平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并返还借款,被告康铁林、钟卫平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被告康铁林、钟卫平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存续期间,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借款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康铁林、钟卫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铁林、钟卫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铁林、钟卫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7500元,至2017年7月6日止的利息107733元,从2017年7月7日起的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康铁林、钟卫平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康铁林、钟卫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江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