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体尔日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及退赔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